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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农业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9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水电)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1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反馈我局财务处。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重庆市农业局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补助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公共财政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局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系指我局系统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农业部(或财政部)专项下达、由我局管理或提出分配使用意见,并用于特定项目的农业项目资金,包括用于支持农业行业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农业生产资料补助、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支出的财政项目资金等。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预算渠道分为中央级和市级财政项目资金;按项目性质分为行政事业类和农业发展类项目资金。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为履行其基本的固有工作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项目、大型购置项目、三类会议费及其他维持性项目。

(二)农业发展类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安排、按农业部或财政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并批准下达的项目以及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除行政事业类项目以外的用于农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专款专用,注重效益;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第五条 局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预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我局申报农业财政项目。

第六条 局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是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局的各项财政项目资金。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预算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当地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及预算申报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全市农业中短期工作规划负责编制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滚动计划,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开放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农业财政项目库。

第八条 根据中央级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及要求,财务处会商有关业务处室组织中央级农业财政项目申报工作。需由各申报单位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和优势产业布局规划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商财务处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将中央级项目立项指南印发相关申报单位,相关申报单位按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由局审查后统一编(财)字号文件或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

第九条 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由财务处根据我局财政项目资金滚动计划和局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经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项目支出编制意见,由财务处负责牵头与市财政局协商达成一致并协助局领导向相关市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确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农业发展类项目支出预算由局相关业务处室按归口管理职责将统一格式的项目基本框架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查后送财务处,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由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机关各处室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报送财务处。

第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预算编制原则综合平衡后,提出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框架和重点项目,送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的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处编入我局部门预算草案(一上)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审核我局部门预算草案后下达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一下),财务处据此向相关业务处室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下达农业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类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预算控制数和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统一的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项目安排建议表及项目申报指南报分管局长审查后送财务处综合汇总,以局文件集中下发各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结合相关规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优势编制项目建议书。区县级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一级预算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项目由相关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越级上报。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申报的农业发展类项目实行评审制,以保证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科学性。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和申报指南要求负责对本行业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凡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按《重庆市农业局农业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出具专家组评审意见书。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及项目控制额度提出项目分单位安排建议,并按统一格式填报项目申报一览表、资金分配表及项目建议书送分管局长审批后连同专家组意见一并报送财务处。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类项目由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处室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和完善项目建议书后报送财务处。

第十八条 市级农业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由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编入局部门预算草案,送主管局长审阅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形成我局部门预算草案(二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草案(二上)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我局(二下)。

第二十条 灾害救助等临时性项目由有关业务处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相关单位当年农业灾害发生实际情况商财务处提出项目申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向国家或市相关部门申报。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下达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央及市级财政下达的农业发展类项目,由财务处会商相关处室于15日内向相关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投资控制数,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及投资控制额度,50万元以上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50万元以下的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分别报送相关处室和财务处。相关处室会同财务处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任务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拟出批复文件或签注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下达。相关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的方案或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组织实施。

农业部项目需市财政配套的,商市财政局下达并将项目和预算下达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类项目由财务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连同部门预算一道于15日内批复相关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根据申报的项目内容及投资控制额度编制项目建设任务书,经财务处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下达。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以保证项目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执行中,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实施政府采购的设备、仪器等,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我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财政部、农业部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通过农业部直接拨付的,根据相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向农业部办理资金拨款回执。农业部资金到位后,根据我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于15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通过财政部向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由我局根据项目申报内容提出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安排计划商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纳入我局部门预算的农业财政项目支出,按照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办理项目经费支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级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和我局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向财务处报送分期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审核、汇总项目实施单位的用款计划后报送市财政局。列入授权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签发支付令。列入直接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局报送的支付申请签发支付令。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报分管局长审批后送财务处审核使用。

项目管理费只在局本级报账,不能办理转拨。

第三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管理项目需要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中安排不超过5%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材料的编制、评审组织实施和项目检查验收等必需的费用,国家和市对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及对农民直接补贴的项目资金支付,按《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实施单位要根据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及项目核算的要求按项目建立资金收支核算明细账,详细核算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在全面完成项目建设的各项任务后,项目资金有结余的,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转入事业基金,继续用于相关事业发展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农业财政项目建设内容,根据专款专用原则,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合理、有效地安排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按归口管理职责,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处按《重庆市农业局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对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各项目实施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农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下达情况,不涉密的内容在重庆农业信息网上公开,以提高项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向市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决算。

第三十七条 有关业务处室和项目申报单位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照项目实施方案或建设任务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在1个月内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对项目单位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区县该行业一年内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列入我局部门预算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档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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