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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18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11

施行日期:2007-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精神,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加快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条例》,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维护行政纪律,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深入学习和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把学习《条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今明两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学习培训计划,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公务员系统学习有关行政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市、区县(自治县)监察局、人事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工作,做到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正确掌握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与“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清廉从政、服务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行政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行政惩戒

正确实施《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学习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坚定不移地查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违纪人员作出准确的处分,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有错必纠。要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行政机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对处分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依据《条例》严肃处理。

四、做好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根据《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可以对《条例》未作规定但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作出补充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凡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清理的情况,于2007年9月30日前同时报送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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