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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委内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经办(2007)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11

施行日期:2007-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内部管理机制,严格资金管理程序,健全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体系,推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决策,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按照委领导的指示,制定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委内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经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委内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体系,统筹协调,做好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特制定以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委内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等安排。

二、基本原则

依据《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各相关处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筛选、计划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三、职责分工

投资与规划处(以下简称投资处)是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总牵头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企业处下达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计划(含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资金计划、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对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以下简称高新处)负责牵头制定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按与企业签订的《重庆市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责任书》内容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二)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以下简称资综处)负责牵头制定节能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对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三)市场处负责牵头制定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对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轻纺行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轻纺处)负责牵头制定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对传统工艺美术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市重点技改项目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监督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对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开展绩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市级财政资金项目的审计工作。

各有关行业管理处负责本行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初步审查,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协助做好项目监管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投资处、高新处、资综处、市场处和轻纺处(以下统称各牵头处室)按照委领导的统一部署,提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和重点,并上网公布。

(二)各牵头处室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申报通知分送投资处和各行业管理处,并在市经委网站上公布,各行业管理处协助做好申报工作。

区县企业申报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由各区县经委会同当地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将项目申请资料按申报资金种类和时间要求分别报送投资处、资综处、市场处和轻纺处及相关行业处,同时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各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大型企业及中央在渝企业分别直接报送投资处、资综处、市场处和轻纺处及相关行业处,同时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申请产业研究与开发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其申报资料经主管部门(市机电、化医、轻纺控股公司和四联集团、西南兵工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为其所属企业的主管部门,其它市属企业、中央在渝企业的主管部门为市经委,其余企业按属地原则其主管部门为相应区县经委或高新区、经开区、重大科技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报高新处及相关行业处,同时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各牵头处室分别将申报项目按行业进行分类汇总后,提交各有关行业管理处。

(三)各行业管理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对本行业申报项目提出行业初审意见,提出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排序的意见,对同意或不同意列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提出同意或否定的理由,并按时将意见分别反馈各牵头处室。

(四)各牵头处室分别根据各行业初审意见、资金总量和支持重点,按照市领导指示并兼顾贫困区县,综合平衡,提出初选项目清单送投资处。投资处负责审查同一项目多处申报的问题,并提出项目使用资金类别的建议意见并及时反馈各牵头处室。各牵头处室与市财政局企业处衔接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此后,再将资金安排原则、总体情况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市领导同意后,开展后续工作。

(五)各牵头处室分别组织行业专家对初选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对通过专家评审同意支持的项目提出资金安排额度的方案,投资处按照市领导和委领导指示,对安排方案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反馈各牵头处室。各牵头处室将安排方案向委党组会或委办公会汇报,经会议研究审定后,反馈各行业管理处签字确认并经相关分管委领导签字同意。高新处、资综处、市场处和轻纺处将经各行业处同意和委分管领导签字审定的项目清单提交投资处。

(六)投资处会同市财政局企业处分别下达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计划(含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专项资金计划)、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计划、节能专项资金计划和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各资金计划文件分别报送委领导,分送高新处、资综处、市场处、轻纺处和委办公室及各有关行业管理处室,并上网公布。

五、监督与验收

(一)监管办会同监察室、投资处、高新处、资综处、市场处、轻纺处和有关行业管理处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委领导。

(二)各牵头处室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1.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投资处组织验收。

2.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高新处组织验收。

3.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环资处组织验收。

4.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场处组织验收。

5.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有关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轻纺处组织验收。

(三)监管办会同监察室、投资处、高新处、资综处、市场处、轻纺处和有关行业管理处室,开展竣工项目的绩效评价。每年初,各牵头处室进行各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监管办在此基础上作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报告书报委领导;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工作。

(四)绩效评价结果与审计结论将作为对项目单位今后是否继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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