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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8)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9

施行日期:2008-05-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 市监察局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通过制定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和制度,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促进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对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制度和机制,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有序,推进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坚持行政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实现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均应按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梳理带有处罚裁量权内容工作的执法依据。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条文(包括依据名称、颁布机关、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进行梳理。

(二)对带有处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制定具体处罚标准。在梳理处罚依据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行政处罚或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的处罚条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主观动机、数量、金额、社会危害程度(后果)等情节划分出明确具体的等级,对不同等级设定不同的处罚标准。执行行政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符合,不得畸轻或者畸重;

2.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相同;

3.根据相同的依据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相同;

4.对违法行为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多个处罚标准的,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三)完善执法程序。

1.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2.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部门备案。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

行政执法部门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6.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以及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处罚种类与幅度、规范裁量的制度、处罚标准,并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等。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处罚标准,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新颁布、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施行前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具体处罚标准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具体处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修改的,应当于修改完成后10日内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五)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行使行政处罚权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格证,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未能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履行行政处罚职责。

2.实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凡依法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要在立案之后书面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法制机构对处理意见审查同意后,由执法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批准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查,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由政府法制、人事、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部门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整执法岗位、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等处理。

5.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不仅要严格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要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适当性。对于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中存在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等不当或者显失公正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变更。市政府法制办要认真研究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衡量标准,并与人民法院审判的审查标准保持衔接。

四、组织实施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济南市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在市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和天桥区先行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6月开始,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2008年11月前都要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健全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形成相应的监督机制。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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