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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的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综字(2000)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04

施行日期:2000-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收费项目的函》〔国石化政发(2000)5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申请在我国实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国外当事人收取行政保护费。

二、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局收取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领购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专项用于受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所需要的审查费、会议费、差旅费、证书及资料印制费、公告费、侵权处理费用等开支。

五、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你局按照财政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六、你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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