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的情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过程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所作裁决的,应当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诉,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可以行使申诉裁决权。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对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所作的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部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1-25
施行日期:1988-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甘肃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县公安局能否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进行“二裁”的情示》收悉。经研究并商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过程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派出所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所作裁决的,应当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诉,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可以行使申诉裁决权。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对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所作的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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