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下达。
民政部、 财政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民优发(1996)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1-20
施行日期:1996-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另行下达。
民政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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