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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2]1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9

施行日期:2002-10-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优抚政策,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经市政府研究,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凡在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抚恤补助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其抚恤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操作办法

(一)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社会化发放采取由金融机构代发方式。

(二)每年优抚对象抚恤支出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抚恤补助花名册足额安排,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在就地金融机构开设“优抚定补专户”,每月由财政所根据民政办提供的花名册(一式两份)按时将抚恤补助资金足额划拨到“优抚定补专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抵扣。

(四)开设有“优抚定补专户”的金融机构要分别为每个优抚对象建立个人帐户,办理储蓄存款手续,填发存折,每月各优抚对象凭存折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金融机构领取抚恤补助金。

三、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随时掌握优抚对象的动态变化,人员增减情况要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及时将优抚对象变动名册和资金增减情况报本级财政所,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发放不重、不漏、不错。

(三)有关金融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的个人帐户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克扣、挪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

(四)对优抚对象死亡等减少后不及时上报,发生冒领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违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从严处理,性质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县、区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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