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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1999)文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6-07

施行日期:1999-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把实施行政复议法与我省正在推行和实施的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部署,切实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机制。因此,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之熟悉行政复议制度,运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较行政复议条例扩大了复议范围,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权利得到全面的保护和救济。行政复议法首次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启动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许多新的制度,与行政机关现行行政行为关系重大。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的通知。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当前,我省各地、各部门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同时,要对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核实,未经本级政府确认公布的行政执法机构,不能从事执法活动。要禁止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防止行政机关对自身行政行为自行复议的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等不作为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坚决按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作为重点进行查处。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省政府将在明年上半年适当的时候,对全省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法制队伍,使政府法制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使政府的立法工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等政府法制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县以上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一支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法制工作队伍,办理各项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经费”。这是体现党和政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一贯宗旨,也是体现行政复议法便民为民的重要特征之一。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把各级行政复议机构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工作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要给予保障。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局。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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