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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1992)价费字3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7-04

施行日期:1992-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需要,财政、人事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向报考人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一、会计员资格考试收费14元;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三、会计师资格甲级考试收费14元;

四、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五、会计师资格乙级考试收费42元。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核定。

收费收入用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费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结余上缴财政。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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