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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债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舟政办发[200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21

施行日期:2001-02-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举债行为,防范财政风险,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现有债务(包括各类担保,下同)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3月底前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从今年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何种原因向银行申请贷款、向外借款或提供担保,均需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或履行担保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能办理。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年终必须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债务余额表及下一年借款和还本付息计划,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做好还本付息工作。

四、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密防范财务风险,努力确保财务安全。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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