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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11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2-25

施行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继续完善、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经费管理(不含深圳市,下同),加强地税部门的基层建设和税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推进依法治税和征管改革,维护税收秩序,确保我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全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按粤府[1999]14号文原定的体制和原则,延续执行3年,即延至2004年12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系统经费的来源、核定、安排和监督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其中,各级地税部门行政经费维持原上划核定标准。

二、适当调整征收经费核定比例。广州市(除增城、从化市外)按现行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级税收征收经费增量部分及其他市、县(含增城、从化市),按现行比例下降1.2个百分点。

三、全省地税系统“大集中”信息建设经费及各项增支(含编内增人、增资),均在征收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四、各级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必须继续加强对各项经费尤其是征收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省地税局、财政厅要根据1999年?2001年《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经费核定、审批、使用、支出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监控手段,确保经费规范使用。其中,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一律由财政部门核拨,不得以退库等方式直接提退;征收经费的使用,地税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支出预算,并定期报送有关报表,主动、自觉地接受有关部门和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或财经纪律使用各项经费的,一经发现,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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