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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综[2002]16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16

施行日期:2002-08-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办发〔2002〕10号关于印发《2002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的通知要求,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落实到实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是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实行政务公开的内在要求,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要任务〉》(京政办发〔2002〕10号),将全市“收支两条线”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现就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围和内容凡本市内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无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受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都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具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收费票据版样、投诉电话等。

执收单位收费公示,要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范围等,做到准确、完整、全面,并经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要坚决防止将越权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各单位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要对公示内容及时调整更新。

二、公示的形式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要坚持庄重、醒目、便民的原则,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各执收单位要采取固定设立或移动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的方式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可设立触摸屏,实行上网公示等。

公示栏、公示牌的名称统一为“北京市XX(单位名称)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牌)”,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各执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委托代收的执收单位要注明委托单位。位置摆放要尽可能独立、明显,文字表述做到通俗、简洁。要坚持“谁设立、谁维护”的原则,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时,要及时维修、更换。

三、公示制度的组织实施市属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认真抓好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实施等各项工作。市、区县两级“收支两条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执收部门要指定专人落实本单位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措施。2002年10月底,各执收单位要普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市属各单位和区县政府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群众宣传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内容,让广大群众知晓哪些是合法收费,哪些是违法收费,让群众了解收费政策,了解收费与交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收费,如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建设住房等收费,要在建立公示制度的基础上,采取进一步措施广泛宣传,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要结合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逐步建立收费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收费监督网络。对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财政、物价部门进行举报。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公示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单位对在推行收费公示制度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或经验、做法要及时向市、区县“收支两条线”办公室反映和汇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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