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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惩戒规则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琼府(2001)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1-04-16

施行日期:2001-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因主观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惩戒:

(一)在收案、立案、审理等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程序或者实体法律,给当事人、其他行政复议参与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的;

(二)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者损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形象活动的;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的;

(四)泄露行政复议案件讨论情况及其他工作秘密的;

(五)违反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经依法立案,擅自办理案件或者不经审批擅自调查取证的;

(七)漏列、错列当事人的;

(八)无正当理由,审理案件超审时限的;

(九)履行法定职责不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的;

(十)违反行政复议程序,影响公正办案的;

(十一)强迫当事人接受显失公正的调解协议的;

(十二)主观臆断和失职造成错误决定的;

(十三)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记录人员涂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十四)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十五)结案数达不到本岗位责任制指标要求的;

(十六)拒不执行或者篡改行政复议机构或者部门负责人会议意见、决定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收案或者收案后故意拖延的;

(十八)打印、校对、装订行政复议文书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调查取证笔录发生严重错漏的;

(二十)丢失案卷或者案卷材料的;

(二十一)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发生重大错误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三条 惩戒应当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与部分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四条 惩戒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惩戒可以根据造成责任的原因、情节和后果等,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二)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上列惩戒种类可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 惩戒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群众举报、控告、工作评查、执法执纪检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查;

(二)根据初查情况,对可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报行政复议机构主管领导决定立案查处;

(三)立案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第七条 惩戒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责任人,责任人对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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