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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是否享受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合[1988]11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08-10

施行日期:1988-08-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是否享受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标准是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0元,外商投资企业如发放此补贴,请按此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企业,请从文到之日起。按标准执行。补贴开支原则上由中方劳务费中支付。如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成本中列支。

二、北京市这次主要副食品调价。由暗补改明补后,我市国家补贴并没有减少。因此,企业发放补贴后,应上缴国家的每人每月30元消费基金补贴仍应按照标准足额上缴。

三、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仍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发放的主要副食品补贴,按本文第一条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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