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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薪检发[2004]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5

施行日期:2004-11-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约束机制,确保国家有关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就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加强监督检查作为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认真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安排,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今年重点检查的对象是电力、电信、金融、交通运输等行业国有企业。

三、重点检查的内容:一是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包括执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情况等。二是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工资内收入的组成部分、列支渠道、实际水平,工资外收入的组成部分、列支渠道、实际水平等。三是企业执行国家制定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四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以及企业执行计税工资政策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仍采取行政抽查、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的办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以企业全面自查为基础,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分级检查的基本原则,各级检查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企业要按照检查机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坚持自查问题与被查出问题分别处理的原则。全面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12月底前结束。

六、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认真总结社会中介机构在监督检查中的经验,充分发挥其专项审计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保证专项审计工作的质量。

七、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处理检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完善监督检查办法,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部门对企业近两年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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