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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直预算外资金统筹比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0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16

施行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根据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比例提高10%,即社会公益性强和具有服务性质的单位事业性收费统筹比例由现行的15%提高到25%;其他有关单位收费统筹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预算外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对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收入直缴工作,凡具备银行代收条件的单位,其收入必须实行银行代收,直缴财政;暂不具备银行代收条件的,其收入应实行集中汇缴,每周至少上缴一次。各执收单位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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