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资委统[2006]8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23

施行日期:2006-10-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出资监管单位、市属企业集团,各区县国资委:

为做好2006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以全面实施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审计报告质量,保证工作时效为目标,现对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全面实施统一委托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根据出资监管企业的不同类别,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

2、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按照资产纽带关系,纳入其合并的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即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企业)委托范围。

3、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多元投资企业,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具体分类及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4、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单位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5、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单位,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按本通知执行,并将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应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XX企业集团关于推荐XX等X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详见附件2)。

2、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按上述要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向其合并的产权持有单位报送《2006年度企业集团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推荐表》;并由该单位在上述向市国资委报送的请示材料中单独列报。

3、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批复意见。如市国资委对企业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不同意见,企业集团需重新上报相关请示材料。

4、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被审企业三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3)。

5、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单位按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06年11月15日前,将《企业集团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4)及审计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应确定1家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原则上不低于40名(截止2006年10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5)连续担任本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少于(含)5年;

(6)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集团会计报表比重应占集团资产总额或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对于所属子企业较多的企业集团,在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前提下,可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但原则上不超过5家,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6年10月底);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二、明确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五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下同)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说明(详见附件5)。

2、[MSOffice2]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损失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审计情况、其他重要事项等事项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详见附件6)。

3、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MSOffice3] 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企业集团、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

2、做好预审工作。为保证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前介入,开展决算审计预审工作,并将预审情况报市国资委。

3、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有监事会的出资监管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4)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以便市国资委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4、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6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7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5、按时间节点报送审计开展情况。为了解财务决算审计进度及审计情况,保证审计时效,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的时间节点,报送审计开展进度及情况。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向市国资委报送。[MSOffice4]

6、各企业集团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决算工作时间计划表中应特别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告时间影响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整体进度,以确保企业集团在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7、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必要的账务调整。如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做好审计报告报送和审核工作

1、各出资监管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监管的间接出资企业)应当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以及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前。

2、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的,委托监管单位应将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07年3月31日前。

3、会计师事务所应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管理建议书,并报送市国资委。

4、决算审计完成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总结决算审计工作情况,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报告。

5、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专项复核说明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价档案,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市属其他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2006年度市国资委统一委托审计企业名单及委托方式明细表

2、《XX企业集团关于推荐XX等X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我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请示》参考格式

3、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

4、2006年度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5、专项复核说明参考格式

6、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国资委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