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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1)1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19

施行日期:2001-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稳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此项工作,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在我区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01年6月)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我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三不变”原则。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即年度预算仍然由各单位编报;单位的理财机制不变,即资金的使用权仍归各单位;单位的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二)坚持规范操作原则。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三)坚持管理监督原则。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四)坚持方便用款原则。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及时,便利。

(五)坚持分步实施原则。改革方案要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置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和各账户的功能。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账册。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按资金用途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有关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将逐步纳入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入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财政性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它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自治区对各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自治区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自治区对各市县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自治区对各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确定的代理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根据所发生的业务,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电子化的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或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账户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改革配套措施

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不仅需要改变传统观念和传统管理方式,各部门统一认识,相互配合,而且需要许多配套改革措施积极配合。

(一)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工作是现有财政国库支付工作的延伸,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实行新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后,财政部门面对的支付业务将大量增加,须在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支付执行机构,具体从事拨款审核、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监督检查等项业务。

(二)建立财政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解决财政支付的信息记录和反馈以及与人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信息联结。

(三)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进部门预算制度。

(四)依据修订后的《预算法》、《金库条例》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区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五)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预算资金的安全。

(六)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一至两家实力雄厚、服务机构健全、信誉优良、运行安全的商业银行作为财政国库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五、职责与权限

为了保证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稳步推行,解决在资金使用申请过程中涉及的多级次预算单位管理职责和审核效率问题,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及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责,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约束机制,以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

(一)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编报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逐步使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部门预算基础上。对财政部门安排的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要严格控制,要做到有计划用款,不得超预算支出。

(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要求,按时间进度和用款计划适时拨付资金。对预算单位超预算、超进度拨款和不按预算安排审批的经费支出项目,有权拒绝拨付资金。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要配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预算单位设立支出总账及分类账管理系统,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并适时清算,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及时反映支付情况,为预算执行分析提供信息。机构内部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四)人民银行要负责与执行国库业务的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建立相应对账制度,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

(五)代理银行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下达的支付令,将资金及时、准确地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上,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单项推进。2001年首先将工资统一发放、政府采购资金等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纳入直接支付范围。同时,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其他项目的集中支付,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实现全区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行。

各地、市、县(区)可按照此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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