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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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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1

施行日期:2002-08-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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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预算评审

  第三章 工程决算的评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评审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承担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统一出具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主要工作包括:

(一)参与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

(三)评审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参与标底编制及工程采购的有关工作;

(四)评审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五)评审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签署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意见;

(六)评审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局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提供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的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建设项目单位应在自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二章 工程预算评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预算编制完成后,应及时送市财政局进行评审。送审的施工图预算若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的投资额,不予受理评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工程预算资料应包括:

(一)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其他与预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评审工程预算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订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材料价格、直接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有关的计价取费规定。

除此之外的定额缺项补充,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为工程预、决算评审的依据。

第九条 评审工程预算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及其概算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内,是否合理;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四)材料、设备订购取价等是否合理;

(五)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建设单位送审齐全的工程预算评审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评审,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完毕后,出具“秦皇岛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书”,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和市招投标办组织的招标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括标底)审核结论的投资限额内进行。如有疑义,由有关各方复核商定,或由市概算审批部门组织有关各方研究裁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评审机构对在建工程行使拨款签证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拨款签证。在评审的项目工程预算投资限额之内,根据施工建设情况,按工程进度签证核拨意见,合理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踪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进行跟踪,检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跟踪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工程决算的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后结清”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决算之前,财政局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80%之内,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应控制在预算总价的75%之内,其余部分待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后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竣工文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手续完备。工程竣工决算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决算书、工程建设有关合同、开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工程量结算计算式、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审查签证后完整齐全的竣工决算文件资料送市财政局评审。市财政局在对建设单位送审的竣工决算评审后,出具“秦皇岛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书”,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建设项目评审结论书是办理工程投资尾款清算,项目投资财务决算,项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登记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局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事投资评审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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