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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府发(2003)0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5

施行日期:200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和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目标: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一是基本稳定省级财政现有调控能力,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收入;二是逐步增强县、乡两级的财力,支持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三是主要调整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三级部分收入分享比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收节支,保证各级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

二、调整有关收入的分享比例在合理划分事权,财权服从事权的基础上,从2003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省级与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部分收入分享比例:

(一)省级不再参与分享土地增值税收入。

(二)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省与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30∶70的比例分享。

(三)土地有偿使用基金收入,省与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10∶90的比例分享,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仍维持中央、省、地(县)30∶35∶35的分享比例。

(四)继续执行省级财政对贫困县增量返还补助的政策。从2003年起,对50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财政分享的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土地有偿使用基金收入比上年的增量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返还。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市(州、地)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市(州、地)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搞好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配套改革,强化县、乡财政基本支出保障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按照规范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合理划分收支。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事权和支出所需财力规模,确定各级收入范围和分享比例,立足培育各级主体税种,调动基层培植财源和加强收入征管的积极性,着力培养县、乡自立和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和政权机关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二)分类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各县要根据乡镇的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与乡的财政分配关系。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债或为企业、建设项目出具担保。

(三)建立规范的县对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的要求,综合考虑乡镇经济状况、社会事业发展水平等因素,本着“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和适当照顾民族乡镇”的原则,制定转移支付办法,确保困难乡镇政权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四、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在基本支出需要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财政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更不能安排用于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国家规定由财政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支出,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并全部纳入财政在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工资发放。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严格控制人员增长。

(三)稳步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管理。通过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改革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后,具体收入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本通知及有关未尽事宜,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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