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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分税制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府发[200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2

施行日期:2006-03-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二OO六年是实施“十一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做好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开好头、起好步是关键。为进一步理顺县、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分税制财政体制多年运行的实践,现就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三县一园”和打造“四大品牌”的战略部署,围绕加快实现安义综合经济实力强县和在赣西北率先崛起的奋斗目标,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县、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做到增量财力向乡(镇)倾斜;进一步创新财政税收管理运行机制,做到县有调控力,乡(镇)有积极性;进一步打造凤凰山工业园区这个财政增长点,做到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不断壮大县、乡(镇)财政实力,确保县、乡(镇)财政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税制”原则:乡(镇)财政体制原则上按照中央、省、市的分税制办法执行,划分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地方共享收入,按照有关缴库渠道分别进入各级预算。

2、坚持分级管理原则:乡(镇)财政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县、乡(镇)分级财政管理,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

3、坚持富乡强县原则: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在保证乡(镇)既得利益的同时,适当增强县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4、坚持依法预算原则:加大力度推进综合预算和乡(镇)零户统管,逐步建立乡镇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制度和综合预算体系。

5、坚持严格的税收界定原则:严格按国发(1993)8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任意串级和串乡,税收征管划分应与财政管理机制相适应。

三、乡镇财政收支管理范畴

(一)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包括国家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二大部分

预算内资金实行分税制乡(镇)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外资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收入支出,但必须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实行综合预算用于弥补预算内资金不足,发展经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二)预算内资金收入范围

1、乡(镇)上交中央收入:按属地管理征收的增值税75%和消费税100%.

2、乡(镇)上交省、市收入:按属地管理征收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6个税种,上交省40%,上交市20%.

3、上交县级收入:按属地管理所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100%.

4、乡(镇)地方收入:①按属地管理所征收的中央、省、市共享收入中县应得部分划为各乡(镇)地方收入,增值税25%,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6个税种的40%;②按属地管理征收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及其他收入。

5、征管责任划分:由于实行县、乡(镇)分级财政体制,征收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各自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县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不得任意串库,具体明确如下:

①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组织征收;

②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工商各税,工商税教育费附加由地税局组织征收;

③耕地占用税、契税、排污费收入、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土地出让金、其他收入等由财政部门组织征收。

6、明确征管范围

①中央、省、市、驻县企业和外资企业(县城范围)一律属县本级收入;

②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税收属县本级,但乡(镇)引进开发区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一定三年不变参与分成,由县本级征收后按1:2:7的比例再行划拨到龙津镇或东阳镇、县本级和引进企业的乡镇(场);

③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企业(工业、交通、商业、供销、粮食等)并含已改制企业财税收入,一律属县本级;

④潦河大市场、装饰材料市场、一河两岸、建材大市场税收均属县本级收入;

⑤晶安高科税收收入县本级与万埠镇各按50%计算;

⑥县城其他个体工商户和集贸税收属龙津镇;

⑦乡(镇)与县以上(含县)企业进行股份经营,其所交工商税收可按股本金分解计算,返回各乡(镇);两个乡(镇)联营举办企业,可由经营双方协商,分配税收所得,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分别将其税收划归各乡(镇);

⑧通过县国税、地税稽查分局,及县税收主管局机关内部、各科室在全县范围内检查征收的各种税款归属县本级;

⑨属地国有企业(供销社、食品站、粮管所)。

(三)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按财政管理体制包干范围划归乡(镇)的行政管理费、教育支出、文体广播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城市维护费、其他支出等。

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根据几年来我县实施分税制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运作情况,考虑到体制管理的延续性,我县乡(镇)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基数、定额缴补、超收分成、一定三年”的管理体制。

1、划分税种: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属地管理征收的财政收入按预算内资金收入范围各自进行缴库,组织财税收入。

2、核定基数:收入基数为乡级地方收入基数。

乡级地方收入基数:按属地管理征收的工商税收(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按属地征收的5个共享税中的县应得部分),二00六年按乡(镇)二00五年实际收入和经济发展及支出需要,核定其地方税收入包干基数。

2006年?2008年,各乡(镇)上交中央“两税”收入的增收部分,按市对县增收部分返还办法比照执行。2006?2008年上交中央“两税”收入达不到2005年上交基数,则按有关计算口径相应扣减各乡(镇)的税收返还额(从地方收入的超收部分或下年支出中扣减)。

3、耕地占用税不划定基数,各乡(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必须全额上缴。

4、支出基数中的人员经费按2006年元月底编内的实际在册人数和目前政策性开支标准确定,公用部分事业费则按照财力可能和县财政有关开支标准予以核定。

5、定额缴补:根据核定的收入、支出基数确定缴补,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其多余部分由乡级财政固定上缴县财政,对于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固定补助给乡级财政。

6、超收分成:乡级财政分成收入基数是工商各税、对乡级财政分成收入超过核定基数的部分,根据乡(镇)经济发展速度,可用财力增长等因素分别进行县、乡两级分成,即:

①县、乡超收分成比例为3.5:6.5的乡(镇)有:龙津镇;

②县、乡超收分成比例为2.5:7.5的乡(镇)有:鼎湖镇、石鼻镇、万埠镇、东阳镇、长埠镇、黄洲镇、乔乐乡、长均乡、新民乡、万场。

五、体制期内几个问题说明

1、在体制期内,各乡(镇)要大力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努力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财税收入任务。

2、县、乡两级收入不得互相串库,发现有串库或挖取县本级收入范围税源的,相应扣减其乡(镇)财政拨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本《办法》实施一定三年,在执行中,如增加(减少)出台政策性增支因素作相应调整,没有特殊情况一律不调整财政体制包干基数。

4、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

附:安义县二00六年各乡(镇)财政体制包干计划表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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