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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潍政发(2006)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9

施行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目标和原则,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稳定的收入增长和财力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征管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统筹发展。

(一)优化资源配置。消除体制障碍,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二)税收属地征管。下放市级收入,税收属地征管。

(三)保障既得利益。维持既有利益格局,收入增量实行分享。

二、调整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级次划分。

(1)市级财政收入:潍坊市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及附加;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体制规定分级管理的市级非税收入。

(2)县市区级财政收入:除潍坊市商业银行外,其他在行政区域内实现的各项地方税收及附加;原体制规定分级管理的县市区级非税收入。

(二)增量分享。

以2005年为基期年,根据基期年各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和本次市级下放收入数,按照2006年各县市区人代会通过的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和1-9月份一般预算收入增幅的平均数计算增长确定收入基数。

自2007年起,对一般预算收入实行市与县市区1:9分享。市级下放收入相应增加分享比例,对青州市分享比例增加10%,昌乐县增加2%.市级分享部分,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三)调整体制上解递增比例。

从2007年起,各县市区原体制递增上解比例由5%降为3%.

三、调整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配套措施

(一)加强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各级要加强对收入组织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确保依法治税、依率计征。要进一步清理不合理税收优惠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严格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收入目标任务。

(二)规范和完善县以下财政体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以下财政体制,明确划分县、乡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合理确定县、乡财政收支范围,确保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基本需求。

(三)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市级增加财力统筹用于县市区保障机制的建立,逐步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促强扶弱、协调发展,促进各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护和激发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四)精心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建立与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制定实施新体制的各项收入征收、划分、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配套措施和预算管理办法,确保新体制的顺利实施。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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