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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07年国家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农字(2007)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31

施行日期:200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的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种植油菜的积极性,促进油菜生产的发展,中央决定从今年起对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区域实施油菜良种补贴项目。为加强对我省油菜良种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尽快直接发放到油菜生产者手中,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57号)有关要求,现下发江西省2007年国家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办法。

一、项目目标

对农民种植油菜实行良种补贴,促进农民快速恢复油菜生产,加快双低优良品种的普及,大力提高单产水平,增加油菜籽总产量,巩固和提升我省油菜生产的地位。

二、项目内容

1、补贴原则。油菜良种补贴实行政策公开、直补到户、据实结算的原则,即补贴政策、办法要公开,补贴对象、面积、标准、金额要公示,操作过程要透明;补贴资金全部直接发放到户;按油菜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

2、补贴对象。油菜实际种植户,即谁种补给谁。

3、补贴范围。凡本村农户或外来承租户在本村耕地上实际种植的油菜面积可享受油菜良种补贴,但在已被征用耕地、已退耕还林、退田还湖、或新开垦耕地上种植的油菜面积和零星种植、零星间套种植的油菜面积不享受油菜良种补贴;不收获油菜籽的油菜面积不享受油菜良种补贴。

4、补贴标准。每亩补贴10元。

5、补贴方式。根据实际种植面积,直接补贴到户。

三、面积核实

油菜种植面积由农业部门负责核实。省农业厅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农办财[2007]1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2007年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登记造册、核实公布、填表签名、核定汇总、逐级审核、会商复核、审定上报、批复实施等步骤。

四、资金发放

油菜良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农业部门核定的油菜种植面积据实核定油菜良种补贴资金,并逐级下拨至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良种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将核定的油菜良种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到每个油菜种植户,农村信用社按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分户名册,将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个人帐户。

五、项目管理

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发放和监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监管,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1、省级农业、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并负责全省的组织实施。

2、省农业部门负责推荐并公开全省主推的优良品种,并提供供种单位、市场行情、种子价格等情况,引导农民积极种植双低品种。

3、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江西省2007年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4、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对项目县所主推品种的种子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上报农业部。

5、省财政及市、县财政根据油菜良种补贴工作的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政策宣传、面积核实、登记造册、资金发放、项目监管等管理工作支出。

6、项目县要成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财政、统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油菜良种补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并按照农办财[2007]157号文件要求和省有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扩大宣传。各地要利用水稻良种补贴的政策效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会议、专栏、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向农民和基层干部及全社会公布、宣传油菜良种补贴政策,激发农民和基层发展油菜生产。

2、加强沟通。县、乡、村三级政府及农业、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张榜公示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要认真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真正把好事办好。

3、强化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油菜良种补贴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监管。县级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对良种补贴资金的核定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4、保证进度。今年是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和《江西省2007年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要求,做好油菜种植面积的核实工作,及时、准确、完整逐级上报。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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