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8〕1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1

施行日期:2008-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解决取消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矛盾和困难,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部分县(市、区)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实行财政奖补,取得了较好效果,积累了有益经验。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广泛争取各方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充分调动农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加快村内道路、人畜饮水、村容村貌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2、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优先支持农民积极性高、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

3、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目标任务。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绝大部分自然村村内道路基本实现硬化,村民喝上清洁卫生的水,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跃上新台阶。

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是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筹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来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省级财政按照中央奖补资金1:1配套。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形成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组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中央和省安排的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在兼顾公平、确保普遍受益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实行区别对待、分类奖补。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的补助政策和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项目的奖补标准及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类别、工程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社会捐赠等制定,报省和州(市)财政部门备案。

(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需申报财政奖补资金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项目审批。由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农业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3、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

4、资金兑现。省级以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县,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帐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采取实物或现金方式,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5、考核验收。省和州(市)对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分年度进行考核和验收。未完成计划的,相应扣减次年省对县(市、区)的奖补资金;违反政策和规定安排使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相关措施

(八)统筹规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村容村貌整治、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自然村为单元,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作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除已有进村入户项目外,每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覆盖面,不得低于自然村总数的20%.

(九)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认真贯彻《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奖补金额等要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县(市、区)、乡(镇)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出资或投劳凭证、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接受监督。充分利用“金财工程”、“数字乡村”等信息网络平台,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动态监控机制,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十一)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村级组织要立足自身实际建立健全村内公益设施管护体制,做到建管结合,确保村内公益设施长期发挥应有效益。

五、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村级组织要建立完善村规民约,广泛开展民主议事,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筹资筹劳,实施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十三)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了解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展和奖补资金的兑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奖补政策的制定,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乡(镇)开展财政奖补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一事一议制度的完善,指导乡村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加强对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林业、城建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各级监察、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和违反相关政策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坚决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四)严明政策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最大限度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管理和及时兑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或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因一事一议加重农民负担或产生新的乡村债务,不得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上级立项、农民配套的钓鱼工程,不得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不得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劳务及财政奖补资金。因违反政策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五)勇于探索实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坚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试点工作。要尊重基层的创造和实践,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凡是有利于推动一事一议制度的落实、调动农民筹资筹劳的积极性,有利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改善民生、增加农民收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事,都要积极探索实践。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