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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2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13-09-12

施行日期:2013-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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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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