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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4-04-18

施行日期:2014-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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