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革方案》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发布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发文字号:劳人薪【1985】1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5-06-13
施行日期:1985-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四、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革方案》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