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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4-09-23

施行日期:2014-09-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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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征地信息公开前,要注意核实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相一致,做到信息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侵犯公民知情权;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二)广泛宣传,告知征地信息公开渠道。市、县在征地过程中,要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信息获取的渠道;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宣传,让群众知晓征地信息公开的途径、方式和内容,方便群众查询;广泛宣传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加强宣传、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促进征地工作公开公正,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抓紧抓好工作落实。2015年3月31日前,市、县原则上完成“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工作,并投入运行;2015年4月1日起批准征地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纳入网页公开;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通过两年左右时间补充纳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后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也要有计划、按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创性地做好政府征地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专栏网页设计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报部。部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与情况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厅发〔2013〕3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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