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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1998】2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8-02-16

施行日期:199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四、
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8号《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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