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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1-12-09

施行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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