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1-12-09
施行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