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关于收费
保全证据公证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所需录音、录像、摄像、鉴定、评估、保管等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发布部门:中国公证员协会
发文字号:公协字【2004】第2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09-09
施行日期:200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十二、关于收费
保全证据公证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所需录音、录像、摄像、鉴定、评估、保管等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