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2-04-17
施行日期:2002-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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