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6-08-18
施行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