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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77-11-01

施行日期:197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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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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