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5】43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12-05
施行日期:2005-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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