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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10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9-05-25

施行日期:2009-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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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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