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发生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社明电【2020】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1-26
施行日期:202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发生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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