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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浙人社明电【2020】3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20-01-26

施行日期:202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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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发生重大劳动关系事件的,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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