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审批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意见。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24
施行日期:2006-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十八、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审批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