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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2】82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2-12-06

施行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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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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