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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6】1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6-05-06

施行日期:199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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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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