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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9】45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9-07-24

施行日期:2009-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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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30、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关于调解员条件、职业道德、调解费用、诉讼费用负担、调解管理、调解指导、衔接方式等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工作规范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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