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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5-12-27

施行日期:1995-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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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47、预售商品房因预售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和预购方交付房款等情况,由预售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参照签订合同时的房价和法院裁判、调解时的房价之间的差价,确定预购方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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