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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8】33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8-11-20

施行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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