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8】1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18-02-11
施行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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