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16-06-27
施行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二十七、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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