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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法【2002】139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2-07-08

施行日期:2002-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二十四、关于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走私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因流入国内市场或者投入使用,致使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扣押或者不便扣押的,应当按照走私货物、物品的进出口完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物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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