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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6】2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6-09-12

施行日期:1996-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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