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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84-08-31

施行日期:1991-1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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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涉外诉讼程序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民诉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坚持主权、对等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同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财产在外国,以及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在外国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可参照民诉法第五编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82)人民法院向侨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进行调查的询问提纲,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送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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