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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优化投资及经营软环境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0-06-21

施行日期:2000-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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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良好的投资及企业经营环境,是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近些年来,我省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有了根本性的改观,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创造了条件。在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各地也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改革和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与依法治省的要求比,还有不小差距,一些地方暴露出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投资者和经营者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的发展。在当前新的竞争条件、新的发展机遇、新的压力和任务面前,全省上下要深刻认识搞好投资及经营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精力抓好软环境的整治和优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经济在新的起点上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整治软环境的力度

(一)各地、各部门必须增强整治和优化投资及经营软环境的紧迫感。要把优化环境作为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来抓,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省政府已成立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各地市必须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为成员的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本地区的环境整治和优化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整治投资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三讲”教育,集中开展一次整治和优化软环境的自查自纠活动。要反思过去,查找差距,做到边整改、边提高,并集中查处一批破坏投资及经营环境的典型案件。要针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反映出来的问题,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努力取得明显成效。

(三)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确保兑现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加大力度实施改善经营软环境的各项措施,不得借故打折扣,更不准拖延不办。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三个有利于”出发,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府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加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大发展、大提高。

(四)要十分重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各种违法经济行为,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各种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各种经济成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在资源配置上平等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和环境。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行为

(五)坚决减轻企业的税外负担。近期由省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还在继续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对经过省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也要继续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对经清理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从低,并向社会公布。从现在起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省政府原则上停止批准一切涉及对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和各业务部门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无效。

(六)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准予收费的项目,严格实行缴费登记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各级物价部门向企业发放,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依据已经公开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办法进行,并据此建立收费明示卡,向收费对象明示,明示卡以外的项目,企业有权拒交。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

(七)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制止“三乱”的规定,从严惩处违法违纪制造“三乱”者。坚决杜绝向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指标,利用执法行为强行搭车收费的行为。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强行要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或变相实施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强迫在我省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购买指定的设备;不得将政府部门正常的工作职能转交给中介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或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不得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依纪从严惩处。

(八)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任何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企业执行检查必须依法进行,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同一部门不得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对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一些普遍检查可改为抽查。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严格执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的制度。执法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依法确需处以罚款的,处罚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三、严格财经纪律,依法规范税收行为

(九)各地都要实事求是地确定财政收入水平,科学合理地安排财政预算。各地、各部门要千方百计节减开支,做到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避免不切实际的收入指标导致的违法、违规收税和过度收费行为的发生。

(十)严格依法治税,规范收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严格依法治税,不准收过头税,不准提高收税。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财税体制划分收支,不得随意更换预算收入级次和调整税种,挤占上级财政收入。对各项合理收费, 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对行政性收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集中一部分财力用于缓解经常性支出的压力。

四、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权益的观念,不断改善投资和经营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各行政机关和法制机构,要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保证维护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权益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各地要对当前涉及投资者和企业的经济案件进行梳理,对久拖不决的案件要查清原因,扫清障碍,从速依法查处,坚决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广大投资者和企业营造一个安定的投资及经营的治安环境。特别要依法保障投资者及企业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重点打击危及企业的刑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等不法行为;坚决制止并妥善处理企业周边地区群众向企业无偿搭取水、电、强行索要赞助的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十三)严厉惩处执法中的腐败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越权执法等现象,是造成当前软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必须进行专项整治。当前要重点对下述六个方面进行整治:一是执法部门随便关押甚至打骂企业法人代表事件;二是一些部门和个人向企业敲诈勒索的“吃拿卡要”行为;三是涉及企业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得不到有效执行问题,以及动辄查封企业固定资产、冻结企业银行账户行为:四是执行人员与流氓恶势力相勾结,侵害投资者、特别是外来投资者及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五是利用办证、办照、年检之机,强行向投资者和企业“搭车”收费、推销产品、订购书刊行为;六是故意刁难、报复投资者及企业,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事件。对上述事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执法机关要做到有诉必查,查而必严,并依法、依纪从重惩处。

五、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强化为基层、为企业、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要加强干部队伍素质的培养,提高各级干部的经济理论、法律知识水平,对执法人员严格考核、严格资格审查。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多做优化环境的事,多做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的事。各级领导要深入企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握工作重点和改进工作方法,主动上门为投资者、为企业服务,切实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对口帮扶责任制,向企业主动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企业规范经营,避免因违规经营而受罚受损,帮助企业规范有序地进入市场,搞活经营,不断发展壮大。

(十五)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要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赣府发〔1999〕31号)。当前要重点抓好涉及企业和投资者的各项行政法规、政策的政务公开工作。所有涉及外来投资者和企业、个体私营业主及其他法人、经济组织的办证、办照、收费、检查项目,以及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等,都应向社会及有关对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各管理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强化服务意识。各地要对外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和联合年检制度,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个地点收费、一个中心投诉。”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实行领导跟踪服务制度和领导接待日制度,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加强领导,形成优化环境的合力

(十七)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加快和促进江西经济发展的高度,增强为企业及投资者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改进对企业的服务,积极协调处理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投资及经营环境。供电、供水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基础行业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与企业加强协调与合作,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不得随意停水、停电,确需停水、停电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告,对不事先通告,随意停电、停水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赔偿责任。金融部门要千方百计协助企业解决经营资金的困难,在资金投放上按照有关信贷政策,公平对待各种所有制经济。新闻舆论部门要积极搞好改善软环境的舆论宣传。

(十八)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把治理环境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努力做好事先防范方面。上级主管部门都要认真履行对下级部门的监督职能,及时检查处理部门出现的影响投资和企业经营环境的行为。

(十九)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软环境状况进行监督。各级法制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以及负责投资环境整治和优化的工作机构都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认真受理举报和投诉。要鼓励新闻单位对软环境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建立企业评议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监督。对所有投诉要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复,对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一抓到底,认真处理。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时改正,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依纪从严查处;对“吃拿卡要”、故意刁难企业的执法人员要取消其执法资格,严重的要调离执法部门;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切实抓好投资环境优化年的各项工作,确保见实效。从现在开始到7月底,为动员、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是发现问题,查找差距,并于8月初将本地、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纠,提出整改措施。在此期间,计划、经贸、外经、公安、消防、工商、税务、交通、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电力、电信等行业还要开展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整治月活动。8月至9月,省改善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有关地市和部门整治投资环境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的地方和单位要责令改正,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曝光,限期整改。第四季度全省将召开一次整治投资环境工作大会,对在整治投资环境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和地市予以表彰,对那些在整治中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要严肃批评,并公开查处一批外商投诉的典型案件,务必取得整治环境的阶段性成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改善软环境的针对性措施,并于今年7月底以前报省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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